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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宁波市工业设计学会章程     ★★★★★
宁波市工业设计学会章程
作者:nbcoyes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6 13:53:00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宁波市工业设计学会,英文译名为“Institute of Industrial Design Ningbo China”,缩写为“IIDN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宁波工业设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宁波从事工业设计、艺术设计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工业设计、艺术设计工作者,以及支持和热心工业设计、艺术设计事业的有关部门、企业家和活动家,自愿联合组成的地区性的行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联合宁波设计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支持工业设计、艺术设计工作的各界人士,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中心,推动宁波工业设计、艺术设计事业的发展,实现设计的产业化,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宁波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科协和社团登记机关宁波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宁波市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邮政编码315012

学会联系办法:
1
、会长办公室:0574-87422083
2
、秘书长办公室:0574-87807638
3
、学会网址:www.IIDNC.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根据宁波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总任务,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对本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推进宁波设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组织国内外设计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专业建设和设计事业的发展;
(三)接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并承担相关课题的研究,组织相关项目的论证、验收;
(四)对本行业的专业设计人员机构进行资格评估;
(五)组织设计竞赛、评比、评奖;
(六)调查社会需求,沟通客户;
(七)进行本行业的教育和培训;
(八)开展设计咨询和中介服务,研究和制定行业行为规范;
(九)反映本行业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行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符合一至二项条件,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团体会员;
(四)符合一至二项条件,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可以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获得本学会提供的服务;
(三)可优先、优惠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四)对本学会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并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证须每年经本学会注册登记后方继续有效。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退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罢免

 

第十四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理事会通过,报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通讯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时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4 6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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